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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

杭建计〔2013〕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7月15日规定,继续有效

为加强政府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促进和保障杭州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结合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特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的资金拨付及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联合下达的《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计划”)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用本办法。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交通建设“攻坚年”项目涉及主次干道及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2〕186号),市城投和市交投集团投资建设不属于做地计划内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其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资金拨付原则

1、遵循按出资比例原则。

本办法公共停车场项目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两类:①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资的项目,按各承担50%的原则出资;②由市城投或交投集团投资建设不属于做地计划(地块平衡)内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级财政和市城投或市交投集团按各自承担50%的原则出资。

2、遵循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原则。

3、拨付总额遵循计划安排数、项目概算批复数以及相关合同数孰低拨付原则。

4、留有决算余地,决算前拨付至市级财政配套数的85%。

三、资金拨付程序

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按照本办法资金申请表程序进行请款,审核完毕后:属于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投资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及时连同等额配套资金拨至相关建设主体;属于市城投或市交投集团投资不属于做地计划(地块平衡)内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拨至建设单位。

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分四次拨付,具体流程及请款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1、第一次拨付:拨付资金至30%。项目开工(包括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或土建工程开始)且概算批复后,经对请款资料审核后,拨付至市级财政配套数的30%。请款资料须提供:

①工程概算批复;②工程有关资料(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征迁许可证及合同,征迁方案及征地拆迁明细总表,施工、监理合同等);③一项目一档初始表;④管养界定表(市城投或市交投投资建设项目除外);⑤现场形象进度(开工)鉴证确认单;⑥资金申请表。

2、第二次拨付:拨付资金至60%。前款用清、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完成70%或工程进度已完成60%后,拨付至市级财政配套数的60%。请款资料须提供:

①现场形象进度鉴证确认单;②上一次区(市城投或市交投集团建设单位)配比资金到位凭证;③资金申请表。

3、第三次拨付:拨付资金至85%。工程完成进入竣工验收阶段,累计拨付至市级财政配套数的85%;请款资料须提供:

①移交表(市城投或市交投项目需提供设置路外停车场登记证);②竣工验收纪要或竣工验收证书;③一项目一档终表;④主体及配套工程所有合同及汇总表;⑤重大变更联系单;⑥资金申请表。

4、剩余市本级资金部分,进入补差。请款资料须提供:①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件;②资金申请表。

四、相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的概算,概算必须与初步设计同步编制和报审。项目实施中,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量变更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工程实际投资数超过批复概算数5%或低于批复概算数10%的,需及时报请调整概算。

2、各建设单位及时申请资金,各区停车办(或市城投、市交投集团)对负责上报的资金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并建立相应台帐备查。市建委(市停车办)不定期抽查复核并进行考核。

3、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把关,严防挪用或截留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

4、为确保工程决算补差资金能尽快到位,各单位在工程竣工移交后,三个月内必须上报竣工财务决算。

五、附则

1、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2、《关于明确杭州市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的通知》(杭建计〔2011〕218号)同时废止。

附表:1、杭州市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资金申请表。

2、市城投集团或市交投集团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资金申请表。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3日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