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嘉土资发〔2015〕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自然资规发〔2021〕8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嘉兴港区分局,市局各相关处室(单位):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指导服务与监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分类和范围

根据我市现状,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如下:

1.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 平方米)用地等。

2. 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保险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 亩;山地种植基地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6%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 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 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6 亩。

3. 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永久性用地,必须严格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50 亩以上500 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 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 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用地建设

1.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各地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用地建设过程中,各地要会同农业部门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2.鼓励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各地要结合区域实际,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中,互相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 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 亩、存栏生猪500 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其他畜禽可按畜禽排泄物产生量换算规模),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纳入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各类畜禽蚕养殖、水产养殖也可按照一定生态消纳比例在耕地上建设设施农业,提升设施农业生态循环水平。

4.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在坚守耕地红线、永久保护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依据农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生态循环农业试点设施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各地可统筹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落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管理职责,规范用地行为。

1.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

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协助做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工作,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街道)、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与承包农户签定流转合同。镇(街道)国土所按照协议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加强服务与监管。

3.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耕保科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耕保科要及时组织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要在15 个工作日内,告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督促纠正,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使用监管工作,建立设施农业及其用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推行设施农用地项目建成验收和监督检查制度,有序推进设施农业发展。

1.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原则,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2.建立设施农用地共同监管责任机制。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工作制度,分工合作,形成工作联动机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国土资源所具体监督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对本辖区内设施农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加强设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工作,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工作。要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做到“四到场”:即协议前踏勘到场、协议后放样到场、开工前砌基到场、竣工后验收到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3.做好设施农用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的跟踪和督查。

各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要经常组织抽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做好监管服务。对于擅自或变相用于非农建设,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未经审核同意建设的设施农用地以及到期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要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复垦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经营业主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时,必须先与所在镇(街道)签订复垦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履约保证金。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包的或中途终止经营的,经营业主必须自行拆除设施用房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垦。拆除复垦后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认定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5.强化检查和考核。各地要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中。各地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县级自查情况定期向省、市报备。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5 年4 月10 日
来源: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