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道路工程高品质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锡建设〔2021〕1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道路工程高品质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无锡市公安局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无锡市审计局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6月24日
无锡市道路工程高品质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快推进美丽无锡建设,规范和强化城市道路建设全过程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工程高品质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江苏省城市街道空间精细化设计建设——城市家具建设指南》、《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品质提升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无锡市道路品质提升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总体目标
通过推进道路建设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明晰和压实各建设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产权单位、参建单位等在道路建设中的责任,建立从设计咨询、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建设移交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体系,形成以道路工程为核心的统筹建设机制,进一步提升道路建设品质,打造工程品质更高、景观品质更美、空间品质更优的高品质道路。
1.2 基本原则
1.2.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充分考虑城市道路建设的人性化需求,打造便捷舒适、富有温情和人文气质的城市道路空间。
1.2.2品质优先原则。以提升道路品质为重点,注重精细化的建设管理,塑造道路空间的特色风貌,形成道路、建筑、景观的整体风貌,展示地域文化和特色美感。
1.2.3绿色智能原则。鼓励低耗能、低碳排放的新型产品或技术应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广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鼓励智能化建设,实现智能化人车路协同建设发展。
1.2.4集约整合原则。推进集约化与功能复合设计,对布设在道路上的各类设施进行集合设置,建设集智慧照明、视频监控、交通管理、环境监测、无线通信、信息交互、应急求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道路附属设施工程。
1.3 总体要求
1.3.1一体化设计。实行“一张总图”设计,道路建设单位确定的总体设计单位应将道路桥工程、管线综合(雨污水、电力、信息、燃气、自来水、照明、热力)、交通设施工程(一般交通和智能化交通设施)、道路附属工程(环卫设施、公交站台、城市家具、绿化设计)等专业设计纳入到道路设计文件中,形成涵盖道路工程所有内容“一张总图”。
1.3.2一体化建设。以道路工程建设为核心,按照“一张总图”的要求,建立以道路建设单位为核心的统筹协调机制,由建设单位明确“一张总图”施工的总负责单位,由总负责单位统筹管理总体施工和各专业施工之间的协调工作,实施道路建设范围内的统一管理,落实道路品质提升要求。
1.3.3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道路建设中,各建设主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产权单位、参建单位等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把控建设管理关键环节,严格落实道路品质提升的相关要求。
1.4 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快速路、主次干道及重要支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区段)的建设管理工作。
2 设计咨询
2.1 项目建议书
2.1.1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结合《导则》的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总体方案及投资规模。
2.1.2在项目建议书送审批部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议书执行《导则》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不满足《导则》要求的不得送审。
2.1.3项目建议书审批部门应就建设项目执行《导则》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2 可行性研究
2.2.1建设单位委托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基础上,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技术、经济、社会等可行性,进行方案比较研究,并落实《导则》和《细则》的相关要求,专项说明对《导则》或《细则》的执行情况。
2.2.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执行《导则》和《细则》的情况。
2.2.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在审查可研报告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要充分论证《导则》或《细则》合理应用情况,并在审批批复文件中载明《导则》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3 初步设计
2.3.1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时,委托合同中应载明设计深度要求,明确与《细则》对应的类别及分项名称等内容。设计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时,应在满足城市道路设计深度编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导则》和《细则》的相关要求,包括道路等级、道路总体布置、道路红线及建筑限界、道路线位、纵坡、控制点标高、道路路幅布置形式、道路交叉口形式、交通工程等方面内容,设计标准不得低于《细则》要求,并专项说明《导则》和《细则》的落实情况。
2.3.2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送审批单位审查前,应就初步设计中涉及《导则》和《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2.3.3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充分论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备;设计深度是否符合相关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以及《导则》和《细则》的要求;主要成果及结论是否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等,并在审批批复文件中明确载明《导则》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审批部门按规定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机构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向委托单位提交概算评审意见。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4 施工图设计
2.4.1建设单位委托的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管线综合、雨水工程、电力工程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道路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以及《导则》和《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设置“高品质城市道路设计专篇”,专项说明《导则》或《细则》的落实情况。
2.4.2总体设计单位应将道路桥工程、管线综合(雨污水、电力、信息、燃气、自来水、照明、热力)、交通设施工程(一般交通和智能化交通设施)、道路附属工程(环卫设施、公交站台、城市家具、公益广告规划布点、指示牌设置)等设计纳入到道路设计文件中,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一张总图”,并提交各相关专业设计单位。各专业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总体设计单位提供的“一张总图”确定的位置、规模、标高等进行专业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导则》和《细则》的相关要求,各专业设计成果需经总体设计单位盖章确认。
2.4.3总体设计单位完成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交通工程、管线综合、雨水工程、电力工程等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就有关涉及城市道路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抗震设防标准、节能环保、公众安全和利益等等方面开展审查,并就“高品质城市道路设计专篇”中《导则》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查,审查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路工程应满足省级相关部门的审查规定要求。
2.4.4各专业设计单位将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一张总图”按规定同步送相应主管部门,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通管办、市交警支队等主管部门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相应专业规范标准要求;是否落实相应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和《导则》、《细则》的要求;是否与“一张总图”要求相一致,并在审查意见中载明执行《导则》或《细则》的情况。
2.4.5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后反馈给总体设计单位,总体单位应对各专业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确认,并形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一张总图”。
2.4.6公共厕所、驿站、书报亭、非机动车停车位、环卫设施、康体设施、城市雕塑、城市家具等其它道路附属设施,由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导则》和《细则》要求予以指导,相关单位完成设计后提交道路建设单位审查。
3 建设实施
3.1 建设前期
3.1.1责任划分。根据“一张总图”及道路品质提升要求,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由市、区各级承担城市道路建设工作的建设单位负责进行统筹建设。建筑退线的地块用地范围内,由地块建设开发单位进行建设。
3.1.2迁改建设。建立由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协同推进的前期迁改工作机制。发改部门会同相关产权单位,负责对电力、输油气管道等的迁改建设进行协调;经信部门会同相关产权单位,负责对电信、移动等管线的迁改建设进行协调;市政园林部门配合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和相关产权单位对燃气、自来水、雨污水、照明、绿化设施等的迁改建设进行协调。
3.2 施工单位选择
3.2.1道路工程建设应当积极推行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建设模式。
3.2.2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优质优价的原则,在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项目工程招标活动中积极推行“评定分离”模式,并依照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总包单位,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提出创优目标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落实道路品质提升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3.3 施工许可
3.3.1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许可技术审查文件时,应同步提交道路品质提升的相关专项说明材料。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未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未按行业管理要求办理开工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3.3.2道路、桥隧、雨污水、电力排管、照明、交通设施等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随路新建的给水、中水、燃气、热力、弱电等附属工程由相关产权单位负责办理施工许可。
3.3.3优化施工许可办理。(一)同一项目分属不同标段的,在前置手续完善后,采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即满足施工建设条件的标段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二)同一标段内,在前置手续完善后,对标地段内具备施工条件的,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三)项目其他施工许可前置手续基本完备,用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的项目,采取土地手续办理承诺方式,由建设单位明确承诺用地手续办理期间的责任义务以及办理时限等内容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3.4公路工程、弱电、电力等按行业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并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道路建设单位。
3.4 技术交底
3.4.1建设单位应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依据道路品质提升“一张总图”设计文件的要求,根据各参建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范围,向各参建单位明确建设进度、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并以合同、协议、任务书等形式明确各参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产权单位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3.4.2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随路新建的给水、中水、燃气、热力、弱电等各相关产权单位、各参建单位,对照道路品质提升要求以及品质提升专项设计的要求,重点就管线及检查井布局、管线沟槽回填、抗车辙处理、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综合杆件设置等进行技术交底。相关交底记录作为工程交竣工验收依据。
3.5 建设统筹
3.5.1建立以道路工程为核心的统筹建设机制。道路建设单位负责道路红线、绿线范围内施工建设的统筹管理,该范围内的参建单位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道路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
3.5.2道路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地下管线、交通设施、综合杆件、海绵设施等重点品质提升的相关建设内容,要对电信、移动、联通、燃气、电力、自来水、照明、雨污水等管线单位施工的检查井、井盖、基坑回填等依据“一张总图”设计要求,实施统一管理。对不按图施工的,应及时通报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确保道路品质提升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3.5.3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道路建设单位,重点落实道路品质提升要求,加强对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基坑回填以及绿化设施迁改建设的协调管理,确保质量标准、建设进度符合道路品质提升相关要求。
3.5.4参建各方要切实履行职责,重点落实道路品质提升相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将道路品质提升的要求纳入项目全过程管理;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综合杆件、海绵设施等品质提升内容的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确保道路品质提升内容的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义务,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严格把控工程质量。
3.6 施工现场管理
3.6.1建设单位在道路工程建设实施时应明确“一张总图”施工的总负责单位,由总负责单位统筹管理总体施工和各专业施工之间的协调,负责牵头协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要求,实施道路施工范围内的统一管理。
3.6.2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团队,实施专业化管理,从严、从细、从实组织建设实施。要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设置好施工区域及周围的安全设施,强化工地扬尘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无死角、无空挡、无缺位。强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健全整体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方人员配备、工期进度及考核措施,建立进度报告、沟通协调、计划审核和控制检查制度,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
3.6.3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执行的检查与落实;对项目参建单位现场人员履职不到位、施工中未按高品质建设标准或实施方案执行等问题有责任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3.6.4燃气、给水、热力、电力等各专业参建单位进入现场施工作业时,应与建设单位明确的施工总负责单位签署相关书面协议,明确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要求,对各自承担建设任务的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并积极服从配合总负责单位的各项管理要求。
3.7 质量管理
3.7.1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采用驻厂监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以保障城市道路原材料的质量。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进场拌合物产品质量检查情况建立拌合物生产厂家负面清单。
3.7.2严格落实质量检测制度。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3.7.3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责,依据《导则》和《细则》要求,负责将道路品质提升的相关内容纳入日常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道路抗车辙性能、人行道铺装、地下管线、交通设施、综合杆、海绵设施等道路品质提升内容的质量监督管理。
3.7.4各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导则》和《细则》要求,负责本行业的质量监督工作。市政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道路及其附属的管线工程建设、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绿化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景观绿化类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的各级公路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电力、电信等依据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要求实施质量管理。
3.7.5发改、住建、市政园林、公安交警、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应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确保道路品质提升要求的有效落实。
3.8 变更管理
3.8.1各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规定程序确定的各项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3.8.2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的标准不得低于《导则》和《细则》的相关要求。
3.9 工程验收
3.9.1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验收过程中,应当重点核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各管线产权单位道路品质提升专项内容的落实情况。
3.9.2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中,应突出加强对道路品质提升的相关建设内容的质量验收把关,并就相关情况在竣工报告中做专项说明。未达到《导则》、《细则》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通过。
3.9.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备案文件中应包含道路品质提升的相关专项内容。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9.4公路工程项目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注重体现道路品质提升有关要求的落实。
3.10 建设移交
3.10.1对符合移交接管条件的城市道桥工程项目,路政管理、环卫保洁、交通设施等接管单位应按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接管,不得以管理养护经费尚未落实等理由拒绝接收,确保建设与接管的无缝衔接,实现建成通车即接管养护到位。
3.10.2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应同时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应包含对综合杆件、低影响开发设施(海绵设施)管养维护的技术要求。移交管理后,相关的管理费用应由接管养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单位予以落实。
4 责任分工
4.1各级政府或其指定的建设单位负责各自组织建设实施的城市道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道路品质提升工作,并对建设质量负责。
4.2建设单位应发挥道桥项目品质提升工作的总牵头作用,具体包括:负责“一张总图”设计的编制、各专业设计的汇总确认工作;负责“一张总图”施工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一张总图”工程验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定期对“一张总图”各参建单位的工作推进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4.3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积极落实道路品质提升工作的相关要求:
4.3.1发改部门负责在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相关方案审查管理中落实道路品质提升要求;负责电力、热力、输油气管道迁改建设的协调工作。
4.3.2审批部门负责依据发改、财政等部门论证审核后出具的审核意见做好道桥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工作,负责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4.3.3财政部门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体制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负责道路工程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核和跟踪审核。
4.3.4住建部门负责城市道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桥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项目建成后的建设移交工作。
4.3.5市政园林部门配合建设单位、属地政府和相关产权单位做好燃气、给水、雨污水、照明、绿化等迁改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绿化、照明、雨污水等管线专业的设计方案审查工作;负责道路、燃气、给水、雨污水、照明、绿化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道路、以及道路绿化建成后的养护管理工作。
4.3.6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的相关审查和办理工作;负责管线综合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指导相关单位依据城市设计要求,落实沿道路建筑界面的品质提升工作。
4.3.7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城市家具建设更新专家工作组职能,对道路建设涉及的城市家具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纳入“一张总图”汇总;负责市管道路建成后的环卫保洁工作。
4.3.8市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交通设施(含智能化设施)品质提升的技术指导、技术审查及建设协调工作,负责交通设施建成后的验收管养维护工作。
4.3.9市通管办负责电信、移动、联通等管线的设计审核及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对电信、移动、联通等管线的迁改建设进行协调。
4.3.10交通部门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品质提升的相关管理工作。
4.3.11审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工程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加强对城市道路工程品质提升建设标准落实情况的审计。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道路品质提升的配合工作。
4.4各参建单位应积极服从配合道路主体建设单位的管理和要求,落实道路品质提升的相关要求。
4.4.1各相关产权单位负责按照“一张总图”的要求,完成各自专业管线设计技术文件的编制任务,并提交道路建设单位汇总;负责按照道路建设单位的要求,推进管线建设迁改建设任务;负责与道路建设单位指定的施工总负责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相关建设任务。
4.4.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各自承担的业务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落实道路品质提升要求。
5 保障措施
5.1强化考核机制。由市城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依据本操作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对各市(县)、区以及各相关部门道路品质提升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同时,采取不定期督查检查的方式,对各市(县)、区以及相关部门对本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对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落实有力、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
5.2强化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由市重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未落实道路建设管控要求、未指导协调相关产权单位配合道路建设影响建设进度和质量的,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5.3强化专项审计。将城市道路工程品质提升建设纳入专项审计范围。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中增加品质提升专项审计内容,从前期规划、设计咨询、建设实施、接管养护等全过程全环节是否符合并落实道路品质提升建设标准予以审计,并对相应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
5.4提高工作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在保证道路建设品质的前提下,细化研究相关细则,通过并联审批、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形式创新工作方法,严把道路建设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道路建设品质提升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5.5各相关产权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提升建设品质,未积极配合道路建设单位影响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或视情况通报批评,并由建设单位根据任务书、合同、协议等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理。地块开发单位,未按本规定要求,配合道路单位进行建设的,由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地块出让合同进行处罚。
5.6各参建单位未落实本规定要求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范,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用评价考核、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进行处罚。
5.6.1道路工程总体设计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导则》和《细则》要求的,由建设单位等建设主体或者相应审批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市住建局在“无锡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扣减其诚信分值。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设计单位信用等级降为C类及以下类别,并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的市场行为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5.6.2道路工程各专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落实《导则》和《细则》要求的,由相对应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考核机制实施处罚,因工期、质量等方面造成损失的,各相应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5.6.3设计变更不按本规定要求的,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变更,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影响建设项目进度等后果的,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赔偿。
5.6.4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降低道路品质提升建设标准,或执行《细则》不到位,一经查实,除适用各级建设法律法规法律责任和罚则进行处罚外,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价体系中扣减信用分值,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施工单位信用等级降为C及以下等级,并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的市场行为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5.6.5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道路建设单位联动机制。道路建设单位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约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道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外,对其违约情况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价体系的运用依据。
5.6.6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围绕“高品质公路”建设目标开展各项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达到《细则》要求的参建方纳入履约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日前已开工项目按原设计标准执行,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接管养护等仍按原政策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
关于《无锡市道路工程高品质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无锡市城市管理局、无锡市交通运输局、无锡市审计局、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印发了《无锡市道路工程高品质建设管理规定(试行)》(锡建设〔2021〕1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当前,我市道路建设管理涉及管理部门、产权单位、参与责任主体30余个,行业管理体系复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道路品质的提升,与美丽无锡建设要求、广大群众期盼存在一定差距。市领导多次做出批示,要求形成“无锡规矩”,制定长效管理机制、着实提升我市道路建设品质。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道路建设水平,加强我市道路建设的精细化管理,建立一套全市道路工程高品质建设管理制度,明晰和压实各建设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产权单位、参建单位等在城市道路建设中的责任,建立从设计咨询、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建设移交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体系,对全面提升我市的城市道路建设品质,形成道路建设管理模式的“无锡标准”“无锡规矩”是非常有必要的。
依据《江苏省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江苏省城市街道空间精细化设计建设—城市家具建设指南》、《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道路品质提升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无锡市道路品质提升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我局借鉴上海、杭州等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开展《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规定》出台的过程
2021年初,我局会同建管中心,依据《导则》开展了《细则》及管理规定的研究制定工作。3月初,我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产权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并根据会议意见形成初稿。4月,杜小刚市长、张明康副市长听取了专题汇报,我局根据各位领导及参会各部门意见修改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21日,我局书面征求了各市(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政园林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工信局、公安局,市建管中心、市政产业集团等单位和部门意见。依据修改意见,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定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起草时紧紧围绕《导则》、《细则》中关于道路品质提升的内容,从设计、审查、建设、验收、考核五个环节入手,落实管控责任,实施道路建设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一)关于实施的范围。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规定》确定,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快速路、主次干道及重要支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区段)的建设管理工作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总体要求。《规定》明确了品质提升工作应坚持以人文本、品质优先、绿色智能、集约整合的四个原则,通过“一张总图”的整体化设计、统筹化建设、精细化管控,建立从设计咨询、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建设移交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市道路工程建设的品质。
(三)关于设计咨询。强调了“一张总图”整体设计。“一张总图”涵盖了整体的道路空间,包括道路主体工程、绿化工程、附属的各类管线及交通设施工程、街道家具等内容,由建设单位确定的总体设计单位汇总、编制;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审查部门的工作要求和责任,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严格审查,确保《导则》、《细则》落实到“一张总图”。
(四)关于建设实施。在实施管理上,《规定》强调了建立以道路建设单位为核心的统筹建设机制,由建设单位明确“一张总图”施工的总负责单位,由总负责单位统筹管理总体施工和各专业施工之间的协调工作。在质量验收上,强调了从原材料、检测制度、监督管理的质量全过程管控要求,强化了建设单位对道路品质提升内容的总体把控。在建设移交上,强调了建成即接管的要求,即验收合格的道路,其路政管理、环卫保洁、交通设施等单位应及时接管,确保建设与接管无缝衔接。
(五)关于责任分工。《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各道路建设单位、主要行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以及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强调了建立以块为主、条线联动、条块结合的“一张网”责任管控体系。
(六)关于保障措施。强化了对各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市重点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强调了跟踪审计,将道路品质提升工作纳入专项审计范围;提出了通过并联审批、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了行业主管部门与道路建设单位的联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违约情况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评价体系的运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