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住建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予以财政资金补助。为规范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结算方式,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管理细则,于2020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备案。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财政资金补助方案。
附件: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温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居住品质,适应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规范市区两级补助资金结算方式,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13〕9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住建发〔2017〕17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按照要求履行开工相关审批审查手续,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可按本方案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二、补助原则
财政资金补助遵循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
1.项目补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及建成后运行维护、使用管理所需资金由业主筹集承担,对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5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2.量化考核奖励。实施加装电梯量化考核,对每完成一台既有住宅电梯加装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的属地街道给予6000元/台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推进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不计入上述补助金额,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补助程序
1、补助资金审核拨付程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核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在质监主管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属地住建部门,属地住建部门复核通过,向社会公示后,报属地财政部门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2、市级资金申请、拨付程序。区住建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份、9月份分两批提出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市级住建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区财政部门。
3、市级资金申请要件。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补助、量化考核奖励申请汇总表及明细表等。
五、其他规定
1. 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住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相关办法,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效益,加强绩效管理。市级住建部门应于每年年末会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区级具体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财政资金补助方案。
2、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