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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秦皇岛市休疗单位征收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的批复
(1998年4月24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1998〕78号印发,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秦皇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体疗单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秦地税发〔1998〕26号)收悉。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养院、疗养院征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并专用于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的各类休疗养院,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休疗养院,既接待系统内干部职工休养、疗养又对外经营的,可按其上年对内、对外营业收所占的比例划分免征或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8年4月2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