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鄂农发〔2020〕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农通告〔2022〕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鄂农通告〔2023〕1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委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规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8日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示范合作社建设的精神,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带动引领作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符合规定条件,经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主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发文认定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优胜汰劣。

第四条  省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联合)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社。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依法在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及相关涉税事项,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无经营异常、非正常、失信等情况和违法违规记录。

(二)运转正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符合农民合作(联合)社实际且经本社全体成员讨论并通过的章程,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章程制度执行到位,运转正常。

(三)财务规范。依照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健全成员账户、拟定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置方案,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实力较强。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额、固定资产都要达到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额、固定资产都要达到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达到350万元以上。年盈利率一般不低于同期贷款利率。

(五)服务带动效果明显。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要达到80人以上,特殊行业或地区的农民合作社成员不少于50人,联合社成员社数量达到8个以上,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主要农产品统销率达到70%以上。有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作业服务、储藏运输等标准或规范,积极推行标准化,建立生产、储藏、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产品获得“二品一标”等品牌认定。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8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六)其他条件。原则上应是市(州)级示范社,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联合社成员社中有省级示范社的,原则上不再申报省级示范联合社;联合社已经是省级示范社的,其成员社原则上不再申报省级示范社。

第五条  省级示范社监测每两年一次,与省级示范社评定同步进行。监测条件同申报条件(一)至(五)款。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与监测材料包括农民合作社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信息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养殖类农民合作社还需提交环评证明或者污染物排放许可二维码截图。

第七条  申报程序。省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农民合作(联合)社自愿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与湖泊、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金融监管、林业、供销等部门的意见,向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三)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与湖泊、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金融监管、林业、供销等部门的意见,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于当年第一季度发文启动申报工作,第二、三季度组织开展辅导,第四季度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金融监管、林业、供销等部门的意见,对新申报且通过评审的农民合作(联合)社进行公示,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九条  对逾期不报送监测材料、经营异常不再符合省级示范社条件、不履约订单合同、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环境污染问题等情形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农民合作(联合)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申报或者监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社应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的要求,履行动态监测义务,按时报送经营年报。省级示范社在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出现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的,应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在评定及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等农经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一、 制定背景

农民合作社发展十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要强调发展农民合作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全省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指导扶持服务下,农民合作社发展很快,到2020年9月底,全省农民合作社注册登记数量超过10万家,形成了产业类型日趋多样、合作内容不断丰富、服务带动能力持续增强的良好态势。与此同时,组织机构与章程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不规范、经营实力和带农能力不够强等问题也日益增多。为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规模经营及社会化服务等优势,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助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迫切需要树立一批农民合作社榜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近些年来,虽然我省开展了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与监测工作,但一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主要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办法进行。为提高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与监测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合理性和权威性,实行动态管理、优胜汰劣,需要编制出台《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二、 制定依据

中农办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农业农村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

三、出台过程

在认真学习研究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印发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及兄弟省区相关“办法”的基础上,8月份,我处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份,先是组织各市、州、县(区)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讨论修改,再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厅人事处、法规处、种植业管理处、畜牧兽医处、渔业渔政管理处、农机化管理处及省农民合作社办公室的意见,然后提请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供销社、银保监湖北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收的基础上,形成《办法》(送审稿)。10月中旬,厅法规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暨公平竞争审查,专家组一致认为《办法》(送审稿)基本可行,符合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并出具了可行性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前3条主要是制定目的与依据,省级示范社的界定,省级示范社评定与监测的组织单位、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第4、第5条是申报条件和监测条件,按照“六有”原则,要求依法办社、运转正常、财务规范、实力较强、服务带动能力明显。第6、第7、第8条是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和评定(监测)程序。第9、第10条是负面清单。第11条是省级示范社应履行的义务。第12条是责任追究条款。第13条是对市、州、县(区)的指导性内容。第14条是附则。

与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制定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以下不同点:一是简洁明了,在结构上去掉了章节,申报条件简明扼要、直截了当,监测条件不再重复申报条件同样内容,可操作性更强。二是增加了省级示范社的义务条款(第11条),使示范社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有规可依。三是减少多头申报,在第4条申报条件第6款对联合社及其成员社的申报作了限制性规定。四是对有关指标进行了调整,根据我们的调查和有关统计数据,对成员数、经营收入等指标进行了调整,比如省级示范社成员要求不少于80人(特殊行业或地区不少于50人),低于国家示范社规定的100人,但联合社成员社调增为8个,高于国家示范社5个的标准;再比如示范社年经营收入设定在200万元以上,低于国家示范社300万元以上的标准;联合社成员的出资额、固定资产设定在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在350万元以上,低于国家示范社中部地区3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标准。这样设定,主要是防止标准过高合作社难以达到,或者为了申报而弄虚作假。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