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4〕1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和推动中小企业良好发展。
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通过调研发现,部分中小企业因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不能充分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为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大厅和现代媒介积极为中小企业推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尽可能的帮助中小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中小企业推进建账建制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中小企业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中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