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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电影放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农村电影放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6-11-28                 宁财规[2016]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5]49号)和省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电影放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号以及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切实满足广大农村群众观影需求,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电影放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共同管理。市文广新局负责核定全市农村电影公共服务放映场次,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电影公共服务放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补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助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行政村(含涉农社区)放映的数字电影,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的公益电影放映主体,方可享受市财政补助。

第五条  补助标准:根据目前农村数字电影放映情况,按省厅核定行政村(含涉农社区)每场数字电影的放映成本40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享受省级资金补助的区,按扣除省补资金后的差额,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编制年度农村电影场次放映和补贴计划: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初核定区放映场次数量和编制市级经费补贴计划。场次核定按每个行政村(含涉农社区)每月放映1场数字电影核定,其中:1部短科教片和1部故事片核定为一场;区文广局和财政局根据市局核定的年度农村场次放映场次计划,编制区级场次补贴预算。

第七条  区政府是农村电影放映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应督促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作,并加大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工作的扶持力度;市、区文广局负责对农村电影公共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区文广局是本地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负责按政府采购规定选定承接主体,组织对放映场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区级财政在预算中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农村电影公共服务年度场次数量的完成。

第八条   各区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采购合同,并报市文广新局备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购买场次数量、购买价格、放映质量、场次考核、安全管理、映前宣传、经费支付、放映设备保障及市场开发等内容等。

第九条  承接主体在放映时,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按计划、有序放映数字电影;每放映一场影片后,应填写一份放映情况回执单,回执单要经当地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每月1-3日,将上月放映情况回执单送区文广局存档备案。

第十条  建立农村电影公共服务放映场次公示制度。电影放映承接主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将各放映点的电影放映时间、片名、放映员的姓名、监督电话在放映点覆盖区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经费下达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拨付:每年10月,市文广新局根据核定的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场次任务,对上年度第4季度和本年度1-3季度农村电影放映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拨付相关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场次补助和场所补助。场次补助费主要用于:放映员劳务费、放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费、电影节目购置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场所补助主要用于固定放映场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市级补助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场次购买价格超出市级场次补助标准部分,由区级财政预算解决;场次购买价格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继续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工作,严禁挪作他用。补助经费严禁直接用于支付个人补贴。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利用GPS、GPRS和放映信息回传技术,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建立全市农村电影放映监管台账。承接主体用于农村电影公共服务的放映设备必须加装GPS监控模块,并与省农村电影放映监管平台联接。

第十四条 区文广局负责对本区农村电影放映情况进行逐月考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据实上报,每年3月和7月,组织专门人员对电影放映情况进行检查,并报市文广新局。市文广新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时序放映进度,随机对各区公益电影公共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检查。

第十五条  对资金拨款不及时、超范围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场次补助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冒领款项外,一经查实,3年内不再接受违规单位承接农村数字电影放映的投标资格。对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一经核实,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限期追回。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6年起实行。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