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拆除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工程设施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
常建规〔200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3〕226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10月22日);其余文件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10月22日)。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做好拆迁工作,维护各方权益,根据《关于调整市区房屋搬迁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常建〔2008〕319号)和《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和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常价房〔2007〕271号)的精神,现对拆除民用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工程设施的补偿标准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拆除已配套到位但尚未办理开通手续的民用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工程设施,拆迁人应对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分别为每户2800元和350元。
二、对拆除曾办理过开通手续但已迁出或办理暂拆手续用户的民用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工程设施,拆迁人也应按上述标准分别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补偿。
三、对拆除2008年1月1日以后已经进入商品房价格的民用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工程设施,不论用户是否办理开通、迁出或暂拆手续,拆迁人均不需要对上述两家公司进行补偿。
四、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0日起执行。2009年10月10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与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拆除燃气设施补偿协议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