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三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国税法〔200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税收分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总局已对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总局的清理结果,省局对相应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公布5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6〕56号);
2.《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国税流〔2005〕54号);
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8号);
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举报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国税稽〔1999〕4号);
5.《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通知》(浙国税稽〔2005〕14号)。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