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发改法规〔2022〕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
为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要求,结合金华实际,现就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降低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非必须集中统一交易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仅提供开评标室、全程监控、光盘刻录服务的,按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收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价管〔2003〕45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金华市物价局
2018年8月31日
附件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
收费标准(万元)
备注
200万(含)以下
0.12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集中统一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分档定额计收。
200万-500万(含)
0.4
500万-1000万(含)
1.5
1000万-2000万(含)
2.5
2000万-5000万(含)
3.5
5000万-5亿(含)
5
5亿-10亿(含)
7
10亿以上
8
非必须集中统一交易项目,仅提供开评标室、全程监控、光盘刻录服务的
0.05
按项目向代理机构定额收取。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5%,其他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规定范围内确定;
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3、按标段(包)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
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8-09-30 来源:市发改委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7〕48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要求,市物价局经过成本调查(测算)、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等,出台了《金华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金价费管〔2018〕22号)。
一、出台背景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7〕48号)提出“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减次数、减时间、减材料、减费用”,同时近年来企业对“席位费”等反映较多。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符合市委市政府降成本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契合企业的诉求,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总体降低公共资源服务收费负担。
(二)调整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非必须集中统一交易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仅提供开评标室、全程监控、光盘刻录服务的,按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
(三)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收费,仍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执行。
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物价局;
解读人:贾小峰
联系电话:0579-82469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