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物价局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嘉发改〔2017〕2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经信局、经发局: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 ( 浙政办发〔2016〕152号)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热力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7〕108号)的相关要求,为建立集中供热价格引导和协调机制,保障供需双方合理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集中供热价格的制定。供热价格是指集中供热企业向区域内用户提供热力的价格。供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对集中供热双方因价格问题出现矛盾的地方,由当地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共同参与,建立供热价格协调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集中供热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确定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引导供热企业根据煤炭价格变动情况,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应向社会公开。
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包括:煤热价格的联动公式,煤价的监测和采集,煤热价格的联动周期和联动价格等。
(一)煤热价格的联动公式:当期热价=上期热价+(当期煤价-上期煤价)×单位价格变化对热价的影响值。
基准热价和煤价的设定:可以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公布实施时的热价为基准价格; 同期的秦皇岛港或乍浦港煤价(热值5000大卡)为基准价格,海运费用是否列入基准价格由各地自主确定。
(二)煤价的监测和采集公布。市价格监测部门负责秦皇岛港和乍浦港煤价(热值5000大卡,不含运费)监测,按月采集当期煤价,定期在嘉兴物价网上公布。
(三)煤热价格的联动周期和联动价格。煤热价格的联动周期可按月和季度实施。联动价格按吨煤产热量测定,具体由供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热企业按照公布的煤热价格联动办法计算当期热价,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用户。
(四)供热管网输送损耗。由双方根据供热距离的远近和用热量的大小协商确定。
三、集中供热价格的调整。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后,一定时期内,供热企业出现较大的成本变动因素或经营出现不当的盈亏时,经供热价格协调和联动机制部门的协调,可对相关价格和机制进行校正。
四、集中供热价格的发布。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经信局、经发局要及时将供热价格变动情况上报至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由市发改委(物价局)统一在嘉兴物价网上公布,供各地及相关企业对比参考。
五、各地物价、经信、能源等部门要充分重视,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供热价格协调工作。已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要进一步改进完善机制,尚未建立联动机制且供热价格出现矛盾的地方,要在今年内完成相关工作。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物价局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