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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细则(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通知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细则(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通知
衢住建办〔2016〕2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1〕5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住建〔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衢政办发〔2015〕81号)文件要求,制定《衢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细则(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衢州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衢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细则(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衢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96号令)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衢政办发〔2015〕81号),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

  (一)建设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二)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深度不够;

  (三)招标时甩项、漏项,或招标时实物工程量计算严重误差;

  (四)工程实施中,主要材料、人工、土方外运价格大幅度上涨;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六)其它客观原因造成重大变更,如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探报告不符造成费用大幅增加等;

  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四条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先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工程变更拆分工程,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文件内容应与原招标文件、原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工程变更实行项目法人单位集体审查和职能部门联合审查办公制度。联合审查办公会议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评审中心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重点工程办公室)为联合审查召集人。

  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三级限额管理:

  一般变更是指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变更;

  较大变更是指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之间的工程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单项变更投资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

  同一项目累计变更增加额超过批复概算10%(含)或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报市发改委审批调概后再行申报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批准权限

  (一)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相关变更事项经项目法人单位确认后,14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较大变更或一般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50万元(含)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提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送联合审查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相关变更事项经批准后,14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重大变更或同一项目变更累计增加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提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送联合审查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批准;

  (四)工程签证发生时,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工程签证估算,按本条设定的批准权限,及时组织相应部门到现场踏勘确认,边实施边报批,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留存能够充分反映施工实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变更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第九条 单项变更增加额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市住建局网站对工程变更情况(变更的原因、内容和处理方法以及估算金额)进行公告。

  第十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不及时实施变更措施,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对人民财产、工期等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急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召集联合审查小组召开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报批期限:

  一般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完毕;较大变更市住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合审查办公会议成员审查确定;重大变更市住建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合审查办公会议成员审查确定。批准时限自完整变更资料送达后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时,需提交《衢州市政府投资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六份,说明变更理由、内容及估算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和《工程变更联系函》;

  (二)工程变更估算单及工程量化计算表;

  (三)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方案及附件资料;

  (四)其它与工程变更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函》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理由、内容、范围、估算及对工期的影响;

  (二)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工程量;

  (三)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工程量进行协商,并由各方代表按权责在协商单上签字;

  (四)工程变更协商一致后,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核,填写《审批表》,报项目业主单位按批准权限报批,批准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应通知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现场踏勘;

  (五)设计变更联系单需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变更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审核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组价应遵循合同约定,如合同未约定,参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合同中的价格适用变更工程的,按照合同中已有价格组价;

  (二)合同中有类似价格的,参照合同中类似价格组价;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共同询价,并按询价结果确定变更组价、申报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实施完毕的工程变更,市财政局应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但累计支付款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85%)。

  第十六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决定实施;相关部门不得核定、支付该变更价款。

  第十七条 因批准部门超过批准时限,导致工程变更延误关键线路工期的,延误的工期由项目业主单位酌情予以签证。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勘探、设计、图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本细则制定内【】部操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西区、集聚区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衢州市政府投资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审批表》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