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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房屋征收相关事项的通知
甬建发〔2015〕156号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征收申请受理情况报送。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受理房屋征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送《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申请表》及相关受理申请材料,报送材料应当说明拟征收房屋范围、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等有关事项。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送与审核。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召开前书面通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同时报送征收补偿方案草稿,征收补偿方案中的预评估比准价格应当事先报评估专家委员会备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根据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等材料送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报送的相关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房屋征收决定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作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房屋征收项目办结情况报送。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结束后30日内,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情况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各县(市)区征收部门申请受理情况、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统一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调研科,房屋征收项目办结情况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管理科。
  六、各县(市)区征收部门上述报送情况纳入各地房屋征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征收部门相关报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