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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现场监理人员最低配置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建委建〔2017〕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 T1104-2014 )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特点,经研究,现将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部人员最低配置标准予以印发,并作如下说明:
一、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但最多承担建设工程不能超过三项。
二、当注册监理工程师承担监理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并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入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管。
三、在工程前期准备、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工程收尾阶段等五个阶段,监理企业必须在每个阶段细化配置监理人员与工程类别相匹配的常驻人员,明确巡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工作要求,必须在工程项目部显要位置明示各阶段监理人员的职责、考勤制度和工作去向牌。
四、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参与我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投标时,需书面承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嘉兴市域外无承担在监工程项目。凡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将协同招投标组织和管理部门取消该监理企业在嘉的监理工程投标、中标资格,并对该企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和扣分公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天后实施,我市及各县(市、区)原有规定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嘉兴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


工 程

类 别

工 程 规 模

M
:建筑面积
单位:m2
N
:工程造价
单位:万元

工程施工各阶段监理人员人数

项目
配备
总人数

总 工
监 程
理 师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主导

配套

主导

配套

主导

配套






公共
建筑

厂房
工程

M<10000

1

1

0

1

1

0

2

1

0

2

4

10000≤M30000

1

1

1

2

1

1

3

1

0

3(2*

6

M=30000

1

1

1

3

1

2

3

1

1

4(3*

7

M>30000

1、上述数据中带括号标注*的为厂房工程监理人数;
2
、以30000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增加1人;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m2,各阶段增加监理员1人。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住宅

小区

工程

M<30000

1

1

0

2

1

1

2

1

1

2(3#

5

30000≤M60000

1

1

1

3

1

2

3

1

1(2#

2(3#

7

60000≤M120000

1

1

2

4

1

3

4

1

2(3#

3(4#

9

M≥120000

1

1、上述数据中带括号标注#的为全装修住宅工程监理人数;
2
、面积超过120000m2,以上述最后人员配备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30000m2,各阶段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增加1人;建筑面积每增加15000m2,各阶段增加监理员1人。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工程造价小于1000万元的工程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可只配备1名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兼职。

市政
公用

园林
工程

N<1000

1

主导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1人。

3

1000≤N5000

1

主导和配套监理工程师各1人,监理员2人。

5

5000≤N10000

1

主导监理工程师1人,配套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4人。

8

N≥10000

1

造价超过10000万元,以上述最后人员配备为基数,工程造价每增加5000万元,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增加1人;工程造价增加2500万元,各阶段增加监理员1人。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工程造价小于500万元的工程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外,可只配备1名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其他根据工程需要兼职。

备注:
1
、以上标准为监理项目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上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最低标准,但开工准备、工程暂停、工程收尾阶段现场监理人员数量,视现场工作实际需要,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2
、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规模配备;
3
、以上工程现场配备专业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主导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工程的监理工作,应常驻现场。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配套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兼任本市范围内不超过3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4
、浙江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可在一个三级监理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但在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通过变更降低级别。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