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的解答
1985年9月11日 (85)冀税二字第32号
一、问:有的县城行政区划不完善,是否可以按企业性质或城市建设规划划分适用税率?
答:应按现行的行政区划划分税率,不能按企业性质或城市建设规划划分税率。至于行政区划不完善的,可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调整。
二、问:有些企业如交通运输公司,由公司统一核算,公司在市区,但其下属单位在县、乡,如何缴纳城建税?
答:按核算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所在地的税率,在缴纳“三税”的地点缴纳城建税。
三、略。
四、问:国营,集体企业和有证个体工商户到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产品、商品,如何缴纳城建税?
答:凭纳税登记证或外销证明单,回原地随“三税”一起缴纳城建税。
五、问:有证个体工商户是农村的但长期在城市生产和经营,适用什么税率?
答:纳税登记和缴纳“三税”在城市的按城市税率;纳税登记和缴纳“三税”在乡村的按乡村税率。
六、问:有证个体工商户和临时经营者每月(次)纳城建税很少,是否可定个起征点?
答:每次或每月征收的城建税不足一角者可不征。
七、略。
八、问:国营和集体税大利少企业和微利企业,缴纳城建税后发生亏损的,可否减免城建税?
答:城建税是随同“三税”征收的地方税,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不能单独减免城建税。国营企业缴纳城建税后减少企业利润的按省财政厅(85)冀财利改办字第10号文件的规定解决。集体企业虽然增加了城建税,但所得税税率降低了,企业的负担并未增加。个别亏损企业应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解决。
九、十、略。
十一、问:代征、代扣的城建税,代征、代扣单位在乡村而纳税人是城市的,是否可按纳税人所在地的税率代征、代扣城建税?
答:不可以。应按代征、代扣单位所在地的税率代征、代扣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