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自然资规〔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地质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自然资发〔2019〕6号)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项目申报

(一)优选申报项目。省地质局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自然资发〔2019〕6号)的要求和《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试行)》(鄂自然资函〔2019〕165号)确定的范围,根据轻重缓急,在项目库中合理选取。对未纳入项目库中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先行确定防治措施,纳入项目库后再进行申报。以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得纳入项目申报范围: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或应由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应由工程建设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突发地质灾害采取的抢险救灾和临时应急处置措施。

(二)强化项目论证。省地质局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提交项目申报文本前,要先行组织对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勘查设计论证和审查,督促项目勘查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专家意见逐条对照修改,明确项目建设工程量、投资预算和绩效目标,确保项目论证质量。各地组织审查,应采用回避原则,从国家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或湖北省地质专家库中选取长期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及概预算工作的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应严格把关,并对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三)规范申报程序。各市、州、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汇总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并填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管理平台。所有纳入年度计划申报的项目均应提交设计(工作)方案,其中,工程治理项目需完成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等程序,且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设计技术要求,达到初步设计及以上精度,对没有设计(工作)方案或设计精度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列入申报计划。省厅将对各地年度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复核,对市、州、林区审核把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关于项目实施

(一)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单独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是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市、县级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实施管理权限下放到下一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避让等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实施的项目,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问题督促进行整改。

(二)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设计,依法及时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程序组织施工,不得将承包的治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理,对工程项目承担监理责任;勘查、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派驻现场代表并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参与关键工序和工程的验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其纳入征信管理。

三、加强项目监管

(一)强化施工设计。项目任务和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尽快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进一步明确项目建设任务、施工组织、流程工序和质量、安全保障等各项制度措施。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审查,相关审查资料应录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管理平台。

(二)强化检查督办。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生产安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化需进行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变更程序。省地质局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及时填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管理平台和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系统,并按季度向省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省厅不定期组织项目实施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进行督办。对项目和资金下达2年后仍未动工,或存在违规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省厅会同省财政厅撤销项目立项,收回项目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

(三)强化绩效考核。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制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省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照项目申报时同步报送的绩效考核指标,依据各地年度绩效自评价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并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督办问题整改。当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关于项目验收

(一)分类分级开展项目验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组织开展最终验收。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调查评价项目由省地质局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终验;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终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项目实行初验和终验合并验收。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搬迁户确认书,并附搬迁后的房屋照片及资金审计报告。省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有纳入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二)做好项目资料和成果移交。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将项目资料、档案电子文档录入项目监管系统,同时组织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设施、资产、档案及其他成果资料及时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由其负责运行和维护。

五、关于资质管理

(一)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制度。项目施工单位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须由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项目勘查、设计、监理单位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相应等级的业务。严禁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接相关业务,严禁资质单位越级承接业务。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严禁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工作。

(二)取消省外资质单位备案登记。具备资质的省外单位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不再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三)健全资质监管机制。各地要统筹行业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以及日常项目检查等监管模式,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对资质单位业绩和诚信的检查核实,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资质单位弄虚作假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要严肃惩处,利用市场机制淘汰不按要求承接业务的资质单位。省厅建立征信管理系统,各参建单位应及时将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相关业绩情况录入系统。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上述提到的文件若有更新或有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出台,按最新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土资发〔2011〕137号)中《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函〔2012〕76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0日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