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鄂建函〔2002〕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厅行政审批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建办〔2016〕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天房管〔2002〕4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建设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房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号)中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占有、使用的房产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租、直接管理的房产分开登记。前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据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后者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现行管理制度管理,维持现状,每年年末将统计汇总数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你局根据以上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即依法获得该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此类房屋应确权为自管房。
此复。
湖北省建设厅
20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