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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湖政办发〔2017〕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维护改革发展和大局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湖州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遵循火灾规律特点,构筑火灾防控治理体系,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立覆盖城乡的灭火和应急救援网格,进一步提升公安消防安全水平,为湖州深化平安创建,加快赶超、实现“两高”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消防安全责任和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火灾防控体系得到有效运转,智能防控手段全面推广应用,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灭火应急救援体系全面覆盖,社会消防安全感、满意度全面提升,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构建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建立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消防安全状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应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建(构)筑物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管理、扑救初期火灾能力、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工作报告备案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评估结果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鼓励单位安装电气安全保护装置,防范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五)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落实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综合协调责任,制定完善成员单位职责规定,建立部门消防工作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制度,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文物)、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质量技监、交通运输、铁路、林业、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加大对工矿企业、个体工商户、公路、铁路设施、森林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传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综治、发改、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切实做好农村、社区消防工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并报告本级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机关相关警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消防工作。

  (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各级政府或监察部门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消防工作的具体职责,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防火重点时期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带头参加检查。各县区、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组建互联互勤中队,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训练,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

三、构建完善隐患治理体系

(七)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审核认定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影响消防安全的,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依法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机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交通运输、旅游、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车站(码头)、景区(景点)、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立健全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监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八)开展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结合辖区实际,部署开展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合用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文物古建筑等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制定整治工作规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和时限,分时段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隐患和问题,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系统、行业排查整治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基层消防工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化”管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全面提升“网格化”管理水平。全面推广“智慧用电”“智慧预警”“智慧用水”系统,督促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公示曝光、跟踪治理等机制,每年挂牌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逐一明确督办单位、整改措施、整改期限。

  (九)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执行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和导则,明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的途径和方式,明确评估结果在单位信用评级和其他方面的效用。推动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双自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淘汰部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筑防火性能。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装饰装修材料应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四、构建完善社会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编制完善突发情况应急预案体系。修订完善各级消防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应对各类突发重大消防事故基础。要结合辖区实际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重要公共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等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针对性应急类型预案,强化落实各类消防措施,消除各类火灾事故隐患。结合消防实际,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来检验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在突发事故中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和各部门的协同配合能力。

  (十二)加快建设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县区在完善应急救援响应、指挥和社会联动机制的基础上,按照重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加强以各县区消防大队为骨干,以辖区内中心镇、重点乡镇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器材装备生产厂家等各类消防重点单位(企业)消防队以及其他民间消防救援队为补充的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建设,整合大型餐饮企业、超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市政公司等社会资源建立协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联席会议,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战性演练。要结合辖区典型灾害事故特点,依托各辖区消防队伍,组建高层建筑、地下工程(隧道)、城市综合体、石油化工等灭火救援专业队伍,优化专业队装备配备,研究制订符合辖区火灾特点的创新操法。

  (十三)加强消防模拟训练设施建设。按照“符合标准、功能配套、满足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2017年依托消防培训基地完成模拟训练设施建设。以固定、移动、组合等形式,运用虚拟现实技术、仿真技术和声光电等多种技术手段,模拟灭火救援处置现场环境和氛围,形成“全场景”仿真、“全过程”模拟,最大限度地缩小训练与实战差距,2018年建成2套集装箱式可移动烟热模拟和坑道救助模拟训练设施。

  (十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依据《湖州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建队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稳步推进。要逐步加强非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加强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乡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和指导员由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担任,未入编的消防队队长和指导员工资待遇可以参照事业单位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要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和工会组织;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五)加强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建立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县区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地域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强化应急救援队伍自身建设,经常性召开应急救援队伍联席会议,开展协作机制研讨、救援技术交流、救援案例分析、队伍管理和作战能力互检等工作。加强市内各县区、省内市县以及相邻省有关消防单位的信息沟通交流,开展消防业务合作,强化联合演练,提高联合作战能力。

  (十六)加大消防经费保障能力。各县区要稳步推进消防队站建设,确保无盲区,要加强装备建设,特别是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和具备独立完成初期火灾扑救及破拆、救生、照明、排烟、登高等能力的多功能主战消防车。要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标准,尤其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保障标准,确保装备等业务经费满足部队实际需求。贯彻落实军队调整官兵生活待遇的各项政策,切实保障官兵合理收入水平。

五、构建完善消防宣传教育体系

  (十七)强化消防宣传主体责任。各县区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每年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公民消防安全常识知晓率逐年提升。市及县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网信办等九部门关于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网站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5〕191号),每年对下级部门、系统或所属单位开展检查、考核,推动部门履行消防宣传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建立完善县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十八)加强社会消防教育培训。财政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委托社会专业力量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人力社保、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科技部门、科协组织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加强对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负责人的消防安全管理培训,每年组织居民开展至少2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十九)拓展社会消防宣传阵地。按照“一市一基地、一县区一场馆、一镇一体验室”的建设目标,着力打造一批“体验式”消防宣传教育场馆(基地),倡导社区(村居)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室,开设农村文化大礼堂消防安全宣传点,开展“面对面”宣传。各级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定期发布消防工作指示、要点、动态和不同时段的消防安全提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要承担消防安全公益宣传义务,开设消防宣传专栏、专版,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在重大节日和重点防控时期发送消防安全提示短信。屏媒运行单位要将消防宣传标语、常识片、公益广告纳入播放内容,常态化播报。

六、构建完善消防责任追究体系

(二十)加强消防工作考核评价。进一步健全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日常督察、综合绩效等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统一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各级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二十一)强化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公正客观、惩教结合,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出台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