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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比例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比例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问题的通知

大残联发〔2017〕32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征收政策的通知》(辽残联发〔2017〕4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相关内容,现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降低残疾人安置比例至1.5%。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其中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遵照市政府十五届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关于“对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必须收取的涉企收费项目,若收费标准有弹性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要求,各区市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高于全市平均标准,则按全市平均标准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它地区按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登记的企业经济类型为私营的单位,按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6年各区市县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单位:元/

区域类型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统计部门标准)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

一、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72447

中山区

83245

72447

西岗区

70831

70831

沙河口区

76809

72447

甘井子区

73657

72447

旅顺口区

63597

63597

普兰店区

58050

58050

瓦房店市

57545

57545

庄河市

56248

56248

长海县

65395

65395

金普新区

66119

66119

保税区

71009

71009

高新园区

95118

72447

长兴岛

67687

67687

花园口

52976

52976

二、私营单位平均工资

41732

41732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2017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