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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江北新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各区财政局、生态环境派出局: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我们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8日



南京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结合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市级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注重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

(三)批复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

(五)指导和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实施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六)监督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规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规范执行专项资金预算,遵守财政制度,强化预算约束。

(五)做好项目执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七)按相关规定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使用方向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确定的项目和专项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执法监察、污染监控、信息化、环境应急、环境科研规划、机动车排放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生态保护、应急预警、风险防范以及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等专项工作。

(三)示范引导项目。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有首创性、探索性、开创性、研究型的示范项目。

(四)对区考核奖励。根据市政府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责任考核和秸秆禁烧成效考核结果,对区实施资金奖励,由各区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国家、省、市下达的其他应由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规程,拟定年度项目清单,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需求、绩效目标等要素进行论证。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出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体安排,审核市生态环境局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人大批准后,及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按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请下达资金,不得挪用、无故滞留、拖延。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当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调整情况与部门整体绩效评价挂钩。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及时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对市生态环境局当年未及时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市财政局可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对拟新增专项资金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评估。根据财政审核或重点评估结果明确项目是否设立。

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时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与预算草案一同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应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自评价;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要求,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结果的运用,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8〕13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我市进行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一步明确了市与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同时,《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到期,现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1.《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21〕118号)

2.《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宁政办发〔2022〕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1.调整了专项资金名称

专项资金名称由“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修改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因为2019年,南京市市级机构改革后,市环境保护局已更名为市生态环境局。

2.扩大了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增加了专项资金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持。对照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专项资金新增支持“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相关专项工作。

3.加强了资金效益管理

补充明确了市财政局清理盘活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的规定。对市生态环境局当年未及时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市财政局可采取调整用途、收回资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4.强化了绩效和监督管理

补充明确了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绩效和财政监督管理。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