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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建〔2020〕288号 )规定,需修改

各县(市、区)建设局、东阳市建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新区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环保征迁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行为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的总体管理责任。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鼓励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做好进场质量检测。

(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责任。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相关试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负责。

(三)监理单位依法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进场验收、试件取样、试验、制样、养护、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签认。应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保障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应严格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现行标准,对原材料入场检验、生产拌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运输等环节实施质量管理,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合格。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责任。对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取样、制样的,应对样品制作质量和样品真实性负责。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馈。

(六)预拌混凝土未经交货检验或交货检验结果不合格,且未经混凝土公司、施工、监理、设计处理仍用于施工浇捣的。实体检测不合格,追究混凝土公司、施工、监理的责任。交货检验结果不合格,经主管部门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批混凝土进行追踪溯源,若存在质量问题,追究混凝土公司责任;交货检验合格,实体检验不合格,追究施工、监理公司责任。

二、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时要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切实做好检验样品留样工作,以便进行质量追溯,留样数量及时间应满足规范要求,留样封存需注明原材料相关信息且需供应方人员签字确认。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不得采购国家和我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无相关标准的原材料。使用新材料或新技术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论证。

(二)强化企业标准试验室管理。企业标准试验的设置应达到《金华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标准化试验室的暂行规定》要求,并应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持续保持相应检验能力,严格按核定的检测项目和参数出具作为生产质量控制依据的检验报告,不得超范围出具检验报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活动,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测资料应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可追溯性。

(三)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管理。生产企业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加强自密实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等有特殊要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管理。

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时选用的参数(水泥强度、试配强度、水胶比、用水量、砂率、掺合料的选用及其掺量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除配置C15及以下等级的混凝土外,混凝土最大水胶比、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1规定。

1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和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最大水胶比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³

素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0.60

250

280

300

0.55

280

300

300

0.50

320

0.45

330

2)粉煤灰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最大掺量宜符合表2要求;对早期强度要求较高或环境温度、湿度较低条件下施工的混凝土应适当降低粉煤灰掺量,确保混凝土在设计龄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

2                          粉煤灰的最大掺量(%

混凝土种类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水胶比≤0.4

水胶比≥0.4

水胶比≤0.4

水胶比≥0.4

预应力混凝土

30

25

25

15

钢筋混凝土

40

35

35

30

素混凝土

55

45

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生产班组应严格按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应与向使用单位出具的混凝土配合比资料一致。生产过程中,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应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



(四)做好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管理。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出厂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应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台账,台账应至少包括品种等级规格、生产线号、样品编号、车号、累计方量、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同一组试件对应两个及以上工程及部位的,必须分别注明)、取样时间、检验日期、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等主要信息。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唯一,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件。

(五)混凝土运输和泵送管理。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受时间间隔不宜大于90分钟,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通过实验验证。

三、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严格交货检验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组织进场验收,落实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混凝土试块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现场成型试件应标识清晰,编号连续、唯一,可追溯,并建立相关信息完善的交货检验台账。所有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的标准养护室。部分受场地限制或规模较少的工程施工现场未具备条件设置标准养护室的,应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的标准养护箱。应按规范要求频次检测混凝土坍落度,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

(二)强化浇筑养护管理。含掺合料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d。粉煤灰混凝土在低温条件下施工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当日平均气温2d到3d连续下降大于6℃时,应加强粉煤灰混凝土表面的保护。当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养护条件要求时,应降低粉煤灰掺量。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检查,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坍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的过程中随意加水,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调整,并做好记录。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对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进行巡视,并可结合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延伸监理,纠正并报告到场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控制不规范行为。

四、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把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要严格执行质量巡查制度,结合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混凝土运输距离过长的工程,相关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抽查检测频率。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要全面开展全市混凝土质量飞行检查,对混凝土实体600℃d抗压强度进行现场回弹检测,并随机开展混凝土拌合物塌落度和试块抽查检测,检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检测机构在完成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7个工作日内,送检测报告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将随机对检测报告结果进行验证,验证数量应不少于检测报告构件数(自然间数)的10%,并不少于2个构件(2个自然间)数。若发现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者应进行严厉的处理。

(四)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辖区内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无资质搅拌站一经发现,应联合工商、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公安、街道等有关部门,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向社会曝光无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企业的黑名单。对使用无资质搅拌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应坚决制止并依法查处,同时,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核实工程实体质量,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要进一步强化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创新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管机制,研究应用物联网技术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实施远程监控措施,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工程的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信息平台。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框架下,研究建立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有效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调控市场的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1日
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