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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发改物〔2013〕122号 

各区发改局(物价局)、教(文体)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社发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和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的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 兴 市 物 价 局 
      嘉 兴 市 教 育 局         嘉兴 市 财 政 局 

                                 2013年4月26日 


附件1: 
 

嘉兴市本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在严格执行《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嘉兴市本级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中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为民办公助幼儿园。上述各类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含幼儿家长和监护人,下同)收取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除此外,未经批准,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办班规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不同等级幼儿园对班额最高控制数的规定,不得增加班额。 

第四条  嘉兴市本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3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3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25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150元。在此基础上,托班(小小班)可在50%以内上浮,自主制定相应标准。 

第五条  嘉兴市本级的民办公助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按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为上限自主制定标准,不得上浮。  

第六条  嘉兴市本级的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教育成本,适当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含民办公助)收费标准,应于公开招生前两个月报当地物价、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嘉兴市本级各级各类幼儿园代管费按每生每学期120元收取。列支范围:必要的操作材料,春(秋)游门票车费、影视费等必要的学习生活用品费用。代管费的使用实行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多退少不补。 

第八条  服务性收费指非经营收费,包括伙食点心费、被褥费及桶装饮用水费,按实际需要收取,不得营利。服务性收费中的伙食点心费,仅限于幼儿的点心、水果、伙食费用等因就餐发生的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得在伙食点心费中开支,并需按月公布幼儿伙食帐,期末公布总收支账目;被褥费可按成本收费,或由家长自备;桶装饮用水费按实收取,并在期末公布。 

第九条  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适用于幼儿园各年龄段日托班。全托(寄宿)班的保教费可在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50%。日托必须保证幼儿在园每天9个小时,并建立教师早晚值班制度,以方便幼儿家长正常工作。实行晚托服务时,必须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条  幼儿园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下列情况除外:①幼儿园经评估提升等级的,新生和老生统一按新收费标准收费;②小、中、大班插班幼儿均按新生收费(大班重读幼儿按老生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教费可以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一次性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月缴费的,可按月收取。 

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必须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保教费计算公式: 

应收保教费=执收保教费标准÷21天×实际上学天数×120%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不得向任何机构提供培训班场所(假期除外)。 

第十三条  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执行。 

第十四条  镇(街道)公办或民办公助幼儿园收费标准可根据所在镇(街道)财力以及所在区域社会承受能力,在本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内由所在镇(街道)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财政拨款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嘉兴市港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政策参照平湖市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秋季开学起实行,市本级以往幼儿园收费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