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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
鄂建办〔2014〕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神农架林区、县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及所辖县(市)住建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 ( 鄂政发〔2012〕82号)和《住建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保〔2012〕9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具体政策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可用于出租的住房,各地可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纳入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全省凡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都要实施有效的管理,确保其环境整洁、物业保值增值、管理规范有序。各地保障性住房小区运营管理和物业服务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从市场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应通过竞争性招投标方式,向民间资本开放,并实行同等政策,鼓励其平等参与。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股国有房投公司、房屋运营公司联合组成项目公司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以优化产权结构,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条件的地方要创新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民间资本可通过土地使用权公开竞拍,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或以代建等形式参与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也可通过购买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债券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对直接投资的民间资本,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提高商业服务设施建设比例、或与商业开发项目打包出让方式,保证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对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的民间资本,各地要合理确定投资收益率,提高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五、试行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试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对于租住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各地应按市场租金水平和承租者支付能力的变化给予相应补贴。

六、试行在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住房。各地可根据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要求,在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房源试行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的对象由各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租售合同由保障对象与投资商签订。

七、优化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发展环境。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全面深化改革,采取坚决措施,清理和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要减化项目审批手续,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尽快制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公布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提供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