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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5〕12号

全文废止2015-07-20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对本地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范围进行现场勘查,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严格确认应税土地面积。

  二、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生产用地监管,对享受税收优惠用地改变用途的,按规定及时恢复征税。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税额标准,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的税额标准,执行中不得高于相邻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四、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督促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认真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