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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2月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煤炭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39号)精神,现就实施我市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征方法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关于适用税率

我市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3%。

三、关于洗选煤折算率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折算率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核定。

四、关于清理收费基金

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由1%降为零。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坚决取消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取消或停征涉及煤炭的有关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收费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中央和市政府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市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以及在我市收费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五、关于改革后煤炭资源税收入分配

为保持现行财政体制的连续性,改革后的煤炭资源税暂时仍作为区县级收入。原属中央和市级分享部分由区县(自治县)上解市财政,主要用于小煤矿关闭、采煤沉陷区治理、基础性地质勘探等方面支出。上解比例依据改革前市以上税费占比统一核定为50%。待中央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启动后,将煤炭资源税收入分配纳入我市财政体制调整统筹考虑。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