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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气集资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气集资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9〕160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2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指挥部收取的“煤气集资款”税收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流〔1999〕16号) 收悉。辽阳市煤气指挥部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对不同使用量的煤气用户按不同标准征收的 煤气集资费,依据《辽宁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的规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未被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和免征营业税的项目范围。所以应按“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另据你局提供的对煤气指挥部的调查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有关规定,煤气指挥部不符 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因此不能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