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渝府发〔2012〕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2〕15 号)和商务部有关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笔记本电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扩大内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培育四大领域需求,优化进口结构
(一)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扩大进口。坚持进口与国内产业协调发展,推进重庆老工业基地振兴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在汽车摩托车、装备制造、石油天然气化工、生物医药等领域,重点引进智能检测机器人、精密数控设备、卧式加工中心、医药生物工程技术、大排量发动机、汽车整车和关键总成装置等转型升级所需的高新技术、工艺设备和关键零部件,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缩短与发达国家和地区装备制造领域的差距。
(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进口。坚持进口与出口协调发展,优化进口贸易结构,抓住后危机时代全球产业调整机遇,重点扩大我市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集成电路、新型半导体、离岸云计算数据处理和软件开发、精密模具制造、新型显示、高性能动力电池等核心研发、先进技术引进以及高新技术装备和重要零部件进口,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围绕资源性产品储备扩大进口。坚持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到资源富集国家和地区投资,进行地下资源、地表产品、资源加工、装备技术生产和工业园区建设,拓宽能源、原材料进口渠道。鼓励我市企业加强设施建设,创造资源进口许可条件,争取国家对我市企业申请资源进口资质和配额给予支持。加快建立我市战略资源储备,扩大对外投资重点项目权益性产品及国内经济发展所需的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稀有金属等战略资源进口,加快建设面向国内市场的百万吨大豆、千万吨铁矿砂的资源储备基地。
(四)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坚持进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扩大消费。发挥重庆水陆空综合交通优势和两路寸滩保税港区聚散辐射能力,培育具有展示交易、保税分拨功能的进口商品专业市场。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引进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和经销商,扩大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满足本市及周边地区消费升级需求,逐步提高消费品进口占全市外贸总额的比重。
二、着力打造五大服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
(五)建设内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用好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和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形成“整机+零部件+航空、铁路快捷运输”的内陆加工贸易产业基地,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发展,扩大进口规模。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主品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销交易平台,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快速发展。
(六)建设国家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中心。充分利用我市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为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重点扩大飞机、轨道交通、机械装备、医疗设备等领域进口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立足本市、服务周边的国家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七)建设内陆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发挥内陆保税港区政策优势,建设进口商品贸易聚集区,重点引进进口商品集成商,建立采购分拨、物流配送、展示交易、研发制造中心,大力发展保税贸易新业态。推动进口与国内流通相衔接,鼓励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代理经营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实行保税区内外联动发展,在全市重点商圈建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专卖店和区域销售总部,做大内陆地区进口贸易规模。
(八)建设国家进口会展商贸促进中心。强化“中国(重庆)国际投资暨全球采购会” 进口贸易促进功能,增设进口主题展区,引进培育国际知名进口商品展,打造中国便利化程度最高的进口贸易展会,促进我市进口与出口协调发展。依托重庆悦来国际博览中心吸纳、辐射方面的有利条件,设立消费品进口贸易平台,并逐步向全市具备条件的地方拓展。大力发展国际电子商务,建设电子商务结算服务支撑体系,加快电子商务离岸结算中心建设。打造展贸联动、内外贸结合、产业与贸易相互促进的国家进口会展商贸平台。
(九)建设重庆欧洲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依托“渝新欧”国际贸易大通道优势,选择杜伊斯堡、安特卫普等沿线重要节点城市,建立重庆欧洲进口物资分拨中心,采购集聚重庆及周边地区自欧洲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设备、日用消费品、大宗原材料等,通过“渝新欧”铁路班列回运至重庆进行内陆分拨。创新服务功能,为重庆出口产品提供物流仓储、展示交易、分拨配送、品牌营销、售后维修等服务,充分发挥重庆欧洲进口商品集散中心辐射作用,打造中国内陆对欧贸易“桥头堡”。
三、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加强进口促进
(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根据
国发〔2012〕15 号文件有关精神,增加进口促进专项资金,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具体研究。扩大财政贴息范围,修订完善《重庆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地方目录》,增加原油(成品油)、煤炭、天然橡胶、原木、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产品,并对未享受国家引进消化再创新技术贴息的企业给予资助;研究出台扩大消费品进口优惠政策,制订地方鼓励类进口消费品目录,按进口规模给予资金资助。进一步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措施,扩大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进口规模,帮助企业用好用足关税减免相关政策。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从事国际采购、分拨配送和展示交易的企业,给予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一定比例返还。对新办企业开展国际仓储物流业务,给予营运和开办费支持。对承办国际知名进口商品展予以资助,对参加我市进口商品展给予展位费补贴。
(十一)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安排信贷资金扶持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能源原材料等。激励担保机构提供优惠费率担保,支持信保公司开展进口信用保险业务,为进口企业增信,探索赊购方式与国外供应商进行交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试点保税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十二)加大外汇政策支持力度。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切实促进贸易便利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于进口采购等贸易项下支出、部分服务贸易项下支出以及经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便利企业跨境资金运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并指导银行提供绿色通道等相关金融服务。
(十三)加强进口贸易便利化。继续执行渝办发〔2009〕54号和渝办发〔2010〕190号文件关于对外贸易投资便利化举措。对进口货物实行“预归类、预申报”、“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分批发送、集中申报”等便利化通关模式,试行推广运用分期交税、集中纳税和引入专业担保公司给予企业税费担保,加快推动贸易单证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促进各部门间贸易和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简化外发加工审批流程,优化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推进内销便利化,降低加工贸易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减少相关货物检验检疫移箱卸货查验比例,对低风险进口产品采取抽查方式查验放行,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
(十四)强化管理和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对进口货物实行通关便利,简化企业注册手续,清理减少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各种影响通关效率的流程手续和管理效能不高的制度规定,降低进口环节交易成本。完善产业损害和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加强重点敏感商品进出口情况和重点进出口市场的专题分析,建立重要进出口商品价值的监测和分析体系。加强进口贸易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外来人才来渝工作、生活和创业提供便利。
(十五)加强进口工作组织领导。由市外经贸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委、市金融办、市地税局、重庆海关、市国税局、重庆检验检疫局、重庆外汇管理局共同参与组建部门协调机制,研究完善扩大进口的政策促进体系,制定鼓励进口实施细则,协调解决企业在进口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国发〔2012〕5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促进进口工作机制,开拓创新,研究出台本地区促进进口的具体支持举措,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