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社就发〔2014〕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 (
沪人社就发(2012)36号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