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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9-08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