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废止《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乐市地税发〔2006〕1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了更好的帮助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要求,持续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乐市地税发〔2006〕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已不符合现行税收征管要求,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决定废止。
发布时间 : 2020-12-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