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请问政府】
津财规〔2018〕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规〔202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的《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津财建一〔2016〕23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市政府《
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 (
津政办发〔2017〕78号),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运行的引导支持力度,提升政策实施效果,现对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
暂行办法
》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所列“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技术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等”的资金支持范围,调整为:“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二、对《
暂行办法
》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标准,调整为:“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运行)评价效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津财建一〔2016〕23号
)同步。
市财政局 市中小企业局
2018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03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制定的《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津财建一〔2016〕23号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
》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支持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技术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等”,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我市此前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均按上述规定予以支持。2017年,市政府印发《
天津市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行动计划(2017—2020年)》 (
津政办发〔2017〕7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培育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围绕《
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培育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技术或服务出色、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冠军’。鼓励中小企业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与大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四年认定天津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500个”。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7〕22号),在《责任分工方案》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明确“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在用地、场所、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在落实上述任务过程中,市中小企业局调研发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项目并非全部涉及技术改造,另有研发创新类等项目按现行规定无法纳入支持范围,且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不能体现对产品专、精、特、新方面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同时,对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建设投资补助,难以有效评价平台对小微企业的持续性服务支撑作用,资金使用效果不够明显。
鉴于上述情况,经我们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充分论证并征询企业意见,拟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一是资金支持范围调整为:“支持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生产‘专精特新’产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二是资金支持标准调整为:“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运行)评价效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即财政奖励资金以项目绩效为依据,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挂钩,提高政策与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需求的契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