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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渝府发〔2009〕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4〕10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友谊奖”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和奖励在重庆建设和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荣誉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农业、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原则上持有重庆市外国专家局颁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四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评选工作,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颁奖仪式当年举行。

第六条  荣获“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市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官方或民间组织的友好人士。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由重庆市外国专家局每年下发申报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通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对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市引智联席单位及有关专家成立“三峡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

第九条  经评审符合表彰条件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外国专家局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书面通知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在未收到重庆市外国专家局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情况。

第十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荣获“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为其颁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十一条  “三峡友谊奖”的表彰名额每年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奖励外国专家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奖励的实际预算核拨。

第十三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可以进行宣传和报道,但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外国专家本人以及重庆市外国专家局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四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重庆市外国专家局将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五条  已获得“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93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