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19〕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1年7月18日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2021年5月31日)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并延长文件有效期截止时间2026年5月31日
第八条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新设金融机构总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修改为第八条第二项(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删除第三项“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政策。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22〕29号)规定,近两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资金支持方向做了部分调整,原办法已不完全适用。为满足资金管理需求,推进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优化整合,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必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请结合引用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证监局,各有关外债项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急局、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与投资促进局、安全生产与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等文件规定,不断提升我省金融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9年6月10日
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外债项目管理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山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业务主管部门中,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的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经费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资金由省应急厅负责; 山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基金、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防范金由省国资委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各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和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用于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相应权重根据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业务开展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中央与省级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将中央及省级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齐鲁金融之星”、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债务融资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省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三)“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方面。对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超赔风险补偿,对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发放力度,合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年度预拨省级预算资金,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
(四)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方面。用于支持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对以设区市为主开展的民生综合保险省财政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查勘理赔迅速、群众满意度高以及购买再保险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的承保机构,省级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给予适当奖补。全省统一基本保险条款和基准保险费率,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保费以设区市为主体统一缴纳,省级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见附件)。具体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方面。用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人才培训(招聘)、金融宣传教育、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会议、培训、调研等。
(六)外债项目管理方面。用于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劳务费、中介服务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外宾接待费等,以及项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支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总额控制”,在每年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山东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基金、省属企业财务风险防范金等其他金融支出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省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业务主管部门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重点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项目安排及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点项目安排情况,应报省业务主管部门分管省领导同意。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完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并在法定时限内按照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或编报要求。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下达时明确区域绩效目标表相关要求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五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自评,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加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省财政厅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主要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结合专项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资金审核拨付流程、绩效管理等具体要求,并抄送各市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8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政策省级分档补助比例
附件
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补贴政策省级分档
补助比例
第一档补助90%:郯城县、平邑县、夏津县、冠县、莘县、阳谷县、惠民县、阳信县、郓城县、单县、曹县、巨野县、鄄城县、成武县、金乡县、鱼台县、梁山县、泗水县、汶上县、宁阳县、东平县、蒙阴县、沂水县、兰陵县、临沭县、临邑县、庆云县、平原县、宁津县、乐陵市、临清市、高唐县、无棣县、东明县。
第二档补助80%:高青县、沂源县、安丘市、临朐县、微山县、五莲县、莒县。
第三档补助70%:枣庄市、临沂市、菏泽市。
第四档补助60%:原莱芜地区、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
第五档补助50%:淄博市、日照市、济南市、东营市、烟台市、威海市。
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