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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3〕1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有效期将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6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5/6/3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吸引全球优秀青年人才,强化上海国际人才集聚功能,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7〕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6〕19号)、《国家外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以及人社部出台的双边实习协议等,在平衡本地就业市场的前提下,现就做好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等外籍青年人才来沪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国际学生

1.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际学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二)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

1.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内用人单位工作。

2.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三)外籍博士后

40周岁及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青年人才可在本市直接工作。

(四)其他外籍青年人才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其他国家签署双边青年实习交流协议相关要求的外籍青年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并办理加注“实习”的工作、居留证件。

二、条件要求

(一)用人单位聘雇外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二)外籍高校毕业生一般需满足毕业2年以内的条件,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百分制,其他分制换算成百分制处理)或B+/B(等级制)及以上的毕业生。

(三)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对外公布内容。

(四)外籍高校毕业生首次办理工作证件的有效期为1年。

(五)外籍高校毕业生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低于意向薪酬应付税额或用人单位拟给予其的薪酬低于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聘雇。

三、配额管理

(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沪工作实行配额管理,用人单位拟聘雇外籍毕业生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在配额范围内实施聘雇并办理各类证件。

(二)全市总配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总体要求及本市劳动力市场具体情况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管理和监督。

(三)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额申请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申请单位的行业类别、聘雇情况等确定单位配额。

(四)配额申请工作于每年四季度开展,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下一年度外籍高校毕业生聘雇额度,并备案本年度外籍高校毕业生聘雇情况。用人单位聘雇配额以年度为单位,当年度未占用额度不计入下一年度。

(五)未在配额申请期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如需聘雇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全市配额尚有余量的情况下,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额外提出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应按规定申请工作、居留证件。

(二)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可在浦东、临港等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直接创业,并办理工作证件,创业经历视同工作经历。

(三)年度配额申请工作的具体实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7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