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4-09-13 晋国税流发〔1994〕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转发第四条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26号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增值税。同时本通知规定,对这部分单位和个人,凡符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此,各地要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管理,严防纳税人错按营业税计算缴纳税款,同时要注意对购货方购进货物取得的运费发票的审核,防止购货方全额按运费计算进项税额,造成错征、少征、多扣税款,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问题。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