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7.22 州地税函〔2004〕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标准的公告
》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州局稽查局:
现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湘地税发〔2004〕70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州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
办法
》第四条中具体标准的幅度比例作如下明确: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35%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6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4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80%的比例核定。
二、在辖区内
印花税凡属
核定征收部分,一律按照省定办法及上述州局规定执行。
三、《
办法
》后的附件为省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各局照此模式自行印制,以及时提供给征收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