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4.07.16 常地税函〔200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关于所得税查账征收问题废止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据了解,各地在执行所得税政策和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现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将所得税的几个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征缴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对私营企业不分经济类型、不分经济性质,统一采取计征
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这与国家现行所得税政策和有关规定不符。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其中: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
公司法》的规定,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
财税〔2000〕91号
)已经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
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应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至于税后分配给各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再计征投资者的
个人所得税。
各单位务必对照上述规定进行自查自纠,执行上发现与现行政策不符的,坚决要从2004年1月1日起纠正过来,并请于2004年8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局税政三科。
二、关于所得税查账征收问题(本条失效)
账簿、凭证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而有的地方图简单,绝大多数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这不仅不符合依法征收的原则,而且造成了相当大的漏洞。因此,各单位应积极加强对企业账证的管理,对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要督促其建账,条件和标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送市局三科备案。对于不符合标准又不愿意建账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的规定,采取如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三单”管理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摸清企业收入或者支出状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确实搞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