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咨询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15 晋地税所发〔1999〕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部分地市的反映,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我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晋税所发[1994]第30号)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免征
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税收优惠,除适用于通知列举的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也适用于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其他咨询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