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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湘潭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7日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经调查测算,将全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含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一)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游戏厅)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

(二)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包括窗口开票);客运、装卸搬运和其他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三)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5%。

(四)商业。包括商品零售(含以售药为主的药店、诊所等医疗机构)、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1.2%。

(五)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或者项目,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律为1.5%。

二、窗口开票(含零散税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窗口开票的个人按照1.5%附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得采取附征方法。

本规定由湘潭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 潭地税函[2011]71号)同时废止。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