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4-25 晋地税所发〔1998〕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研究决定: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