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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23                                        湘国税函〔2005〕7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的管理,防止和减少普通发票的流失,强化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加强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金额版本的管理。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核定个体工商户领购普通发票的金额版本(机动车销售发票、粮食销售发票除外):

(一)实行查帐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领购、使用万元版(含)以下的裁剪发票。

(二)起征点以上实行“双定” 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领购、使用千元版(含)以下的裁剪发票。

(三)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能领购、使用百元版的小额裁剪发票。

二、简化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领购手续的管理。

(一)凡已办理并取得了《发票领购簿》的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领购簿》中所批准的发票时,不再进行领购审批。

(二)个体工商户所领购发票总量未超过核定的持票最高数量时,可直接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个体工商户领购发票总量超过了核定的持票最高数量时,应先进行发票的验旧处理,可申请领购不超过验旧数量的发票。

三、严把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用量的审核。

(一)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认真核定和随时调整其发票的月使用量和购票次数,防止和减少普通发票的流失。

(二)在用量核定中,既要避免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的报验期内因领购发票而多次往返于国税局,也要防止过多的空白发票滞留在个体工商户手上。

四、加强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凡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其主动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自觉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二)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填开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定期对个体工商户填开的普通发票存根进行抽查。

(三)对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各市州具体规定)没有进行发票报验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下户检查并督促其进行普通发票的报验。

(四)凡已办理了正式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的规定在窗口代开普通发票。

(五)要加大对普通发票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普通发票违章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ΟΟ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定位定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有关注意事项(试行)

为了进一步满足基层对定位定税系统业务工作的需要,规范和统一定位定税软件操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软件测试的情况和问题,省局制定了有关业务规范与注意事项,请及时组织学习,认真遵照执行。学习、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数据接口模块

县(市、区)局不安装数据接口程序,只在市局安装数据接口程序,全市统一进行数据导入与导出,由市局征管科负责定位定税推广工作的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赋权操作。数据导入要求设定在晚上自动执行。定额数据导出每个月导出一次,设定在每月未的最后三天内。对日志要每周查看一次,对自动导入不成功的,查明原因,并手工补充导入。每月对日志要另存为电子表格进行备份。

(一)税务机构代码导入。

1、导入的原则:综合征管软件中设置的所有下级的税务机构代码与名称。

2、导入时间:前后台程序安装完毕后,就进行税务机构代码。

3、注意事项:只导入一次。

(二)纳税人基本信息导入。

1、导入的原则:一是有税种登记并实行定额征收的所有纳税人。二是税务登记后15天内仍未做税种登记的个体户纳税人。

2、导入的时间:所有的机构设置与人员设置完毕后,才能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进行第一次导入时,时间设置界面的“上次导入的截止时间”以系统默认的时间(1990年1月1日)为准。以后的导入设定在每天晚上自动导入。

3、注意事项:对增值税税额是未达起征点,对消费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个体户不能导入到定位定税系统管理。在第一次导入前,是查帐征收的个体户,第一次导入后改为未达起征点的,需通过人工单户导入该纳税户的信息。单户纳税人信息导入不受导入时间的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导入。

(三)纳税人发票信息导入

1、导入的原则:在定位定税系统中有门面对应的纳税人的发票验旧信息,按月汇总导入。

2、导入的时间:第一次导入时,待所有的定位定税信息录入并生成定额后执行。第一次导入时,时间设置界面的“上次导入的截止时间”修改为第一次定额导出月份的上月初,以后的导入设定在每月最后一日的晚上执行。

3、注意事项:待新的补丁程序下发后再导入数据。目前暂时不导入数据。

(四)征收信息导入

1、导入的原则:在定位定税系统中有门面对应的纳税人的征收信息,按月汇总导入。

2、导入的时间:第一次导入时,待所有的定位定税信息录入并生成定额后执行。第一次导入时,时间设置界面的“上次导入的截止时间”修改为第一次定额导出月份的上月初,以后的导入设定在每月最后一日的晚上执行。

3、注意事项:待新的补丁程序下发后再导入数据。日前暂时不导入数据。

(五)纳税人停歇业、注销与非正常户信息导入

1、导入的原则:有门面对应的纳税人有效的停歇业信息、注销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2、导入时间:第一次导入时,待所有的定位定税信息录入并生成定额后执行。第一次导入时,时间设置界面的“上次导入的截止时间”修改为第一次定额导出月份的上月初,以后的导入设定在每月最后一日的晚上执行。

3、注意事项:待新的补丁程序下发后再导入数据。日前暂时不导入数据。

(六)纳税人定额信息导出

1、导出的原则:导出定额的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定税清册中有对应税种的记录。

2、导出时间:在定额审批公示后,在每月下旬未的3天内的任意晚上导出。当月内要对数据导出的日志进行查看,发现不成功,要手工进行补充导出。

3、注意事项:待新的补丁程序下发后,接省局通知后再导出数据。目前暂时不导出数据。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定额,又有消费税定额,在综合征管软件定税清册中,如缺少一条税种的记录,则所有的定额导出不成功。

二、系统维护模块

系统维护的职责分工是:信息中心的人员负责机构设置、人员设置、用户组设置、权限管理的维护。征管科与综合业务科的人员负责机构设置、人员设置、用户组设置、权限管理以外的初始化的设置。

(一)税务机构

1、设置的原则:市级税务机关不要添加。县级税务机关的名称要与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构名称一致,2位定位编码要取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构代码第6至7位(导入到定位定税系统中后,为第5至6位)。乡镇级税务机构的名称以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机构名称为依据,去掉市局名称。发票超定额补税系数全市统一,建议为1.2。

2、操作步骤:市局系统管理员以征管科提供税务机构采集表为依据在系统中进行县级税务机构的设置。县(市、区)局系统管理员以综合业务科提供税务机构采集表为依据进行管户的乡镇级税务机构的设置。

3、注意事项:未管纳税人的乡镇级税务机构不要设置。

(二)人员设置。

1、设置的原则:操作人员的代码与名称要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设置一致。市级的操作人员设置在市级税务机构下。区县级非管户的操作人员设置在县级税务机构下,管户单位的操作人员设置在所属税务机构下。管理单位的所有税收管理员必须在定位定税系统中设置用户,并赋予监控人员的权限。

2、操作步骤:市局系统管理员以征管科提供操作人员及权限采集表为依据在系统中进行市级税务机构人员的设置。县(市、区)局系统管理员以综合业务科提供操作人员及权限采集表为依据进行县(市、区)局人员的设置。

3、注意事项:所有操作人员的密码不能设置为空。

(三)用户设置及权限

1、设置的原则:利于授权维护,分级管理,可以一人拥有多用户组,用户组具体设置如下:

表略

2、操作步骤:市局系统管理员根据征管科提供的用户设置采集表、操作人员及权限采集表进行设置。县局系统管理员根据综合业务科提供的操作人员及权限采集表进行设置。

3、注意事项:用户组设置、导入导出、系统参数设置、行业清册修改、采集项目修改权限不能赋给县局,必须由市局操作。数据录入完成后,信息审核组与信息采集组,定额生成组与县局业务管理组不能同一人同时拥有,同时对县局业务管理组中的行业清册认定、采集项目认定、行业类别设置、采集项目设置、公式设置、评义理由等权限由市局收回,对县局不再赋此权限,数据录入前,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县局用户的权限可进行少量的适当调整。

(四)系统参数设置。由市局设置,全省统一,试营业数为“0”,不使用税负承受率,超定额申报比例参数为0.2。对发票超定额补税系统由市局统一。

(五)待选清册修改。

1、操作步骤:市局以各县(市、区)局报送的需增加的行业规划,集中统一审定后,在系统中设置。

2、注意事项:对各地报送需增加的行业,认真审核,防止行业内容重复。

(六)待选清册认定。

1、操作步骤:以行业类别认定、信息采集项目认定资料为依据,在系统中录入。

2、注意事项:行业类别认定是分别按大类、小类、细类设置,信息采集项目认定按大类设置。

(七)行业类别设置。

1、操作步骤:以行业类别设置资料为依据,在系统中按行业细类录入。

2、注意事项:增值税征收率、起征点按行业大类设置,法定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定额标行业细类设置。按湘财税[2004]36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3000元,因部分应税加工劳务的行业小类是归集在行业大类里,而起征点只能按行业大类设置,在生产加工业设置起征点为5000元,在“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认定”模块中按生产加工业行业大类检索出来的纳税户,属于应税加工劳务的纳税人,只对增值税定额在180元以下的才认定。

(八)信息采集项目设置

1、操作步骤:以行业类别设置资料为依据,在系统中按行业细类录入。

2、注意事项:作为调整项目的档次,录入经营信息采集表后,就不能修改,只能修改系数。

(九)公式设置

1、操作步骤:以各行业细类的公式设置表为依据,在系统中录入。

2、注意事项:设置公式的标准格式,以要素法公式为例:定额标准*定额单位*调整项目*征收率。公式中未设置调整参数的要素项目不能加入到公式中,否则生成定额是时会出错。

三、信息采集模块

(一)门面定税信息录入

1、操作步骤: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办理税务登记的5天内,在定位定税系统中录入定位信息。在15天内,录入定税信息。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未上线的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在定位定税系统中,门面类型选“国税定额管理”,并要求录入定税信息,待以后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税务登记并导入到定位定税系统后,补录纳税人识别号。

2、注意事项: 对于在综合征管软件定税清册中没有记录的纳税人(包括新办证户、注销后又重新税务登记户、非正常户认定取消户、由其他征收方式改为定额征收户),首次核定税额,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通过“核定征收申请表”审批(核定税额可以填“0”或预计的双定税额),在定税清册中形式一条记录后,才可以将该户的纳税人信息导入到定位定税系统中,定位定税系统中生成的定额才可以导出到综合征管软件中,以后的定额修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就不要操作,由定位定税系统自动导入并调整定额。《核定征收申请表》文书在全省全面上线后再确定时间统一设置为不流转。

(二)纳税户行业认定。

1、操作步骤:以定位定税采集表为依据,录入相关内容。

2、注意事项:在定位定税系统中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能手工选择、修改征收税种,要以系统自动显示的为标准。在定位定税系统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征收税种。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应以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为依据,涉及到纳税人基本信息变化的,应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修改,再导入到定位定税系统中。

(三)经营信息录入

1、操作步骤:以定税信息采集表为依据,录入各项经营信息。

2、注意事项:同一行业细类同一路段的纳税人,路段系数要一致。录入经营信息后在未生成定额前,对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只能修改,不能录入,生成定额后,只能录入不能修改以营信息。

(四)纳税户信息变更。

1、操作步骤:以定税信息采集单,纳税户变更信息单为依据录入系统。

2、注意事项:对纳税人在税务管理员与税务分局之间变动的,必须是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已变更了,同时将变更了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导入到定税定税系统中,才可实现纳税人批量变更。涉及管理员与税务分局之间的变动,变动前要进行数据库备份。

(五)业户清除与注销。

1、操作步骤:对纳税人已注销的,或纳税人与门面对应错误的,进行业务注销与清除。

2、注意事项:业户注销保存了以前的历史信息,适用于纳税人注销的情形。业户清除将当前与历史信息全部删除,适用于门面对应关系错误的情形。

四、定额核定与调整。

(一)定额生成

1、操作步骤:对录入的第一张信息采集单,进行定额生成。

2、注意事项: 定额生成只是在初次信息采集生成定额时,对以后的信息采集单,不能用定额生成模块,只能使用单户定额调整或定额批量调整。

(二)单户定额调整、定额批量调整、行业定额调整。

1、操作步骤:对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发生变化的,利用单户定额调整、定额批量调整模块重新生成定额。对涉及参数发生变化的,只能通过行业定额调整来实现重新生成定额。

2、注意事项:定额生成或调整后,在导出前,要将定额情况另存为电子表格,并打印出存档。定额生成最好在晚上,用于生成定额的前台PC机的内存不应低于128M,CPU不应低于2.4G,确保生成定额时提示“无法解释公式”的错误提示。生成定额时,不要录纳税人的经营信息。

(三)免税户、免征户、建帐户认定与取消模块。

1、操作步骤:对定额在未达起征点以下的,属于政策性免税的,达到建帐户标准的,进行认定。

2、注意事项:对定额在未达起征点以下的,属于政策性免税的,达到建帐户标准的,在定额导出前要进行认定完毕。

(四)查询模块。

1、操作步骤:按自己的业务需求,在定位定税查询模块中查询所属的信息。

2、注意事项:定位定税查询涉及到定额的,一般都是指已导出成功的定额。

系统初始化采集表格

一、对启用前的定税定税信息采集单,启用后增加一栏定位码。以方便定位码的二次信息采集。

二、系统初始化的采集表单,暂按以下格式采集。

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