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0-11 晋国税发〔2006〕1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19号 
)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省局年初工作要点以及《山西省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晋国税函[2005]381号)、《山西省国税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税[2006]25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开展好本地区的纳税评估工作,认真总结归纳基层国税机关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要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规律、日常征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提出改进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的十一月底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