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部门代征地方税费的公告
2014年11月6日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
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我省国税部门窗口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财税[2013]5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3]35号)的规定,经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邮政局协商,决定将邵阳市国税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开发票所涉应税业务应征的地方税费委托给邮政部门一并代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邮政部门受托代开国税发票范围内的纳税人在邮政部门代开国税发票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邮政部门受托代开国税发票的范围,按照《邵阳市国家税务局委托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邵国税函[2012]148号)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代征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 (
国发〔1985〕19号
)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 (
湘财综[2011]5号
)的规定,以纳税人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3%、2%的费率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
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一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年度终了后, 纳税人可凭纳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邮政部门代开窗口代征的地方税费,允许凭纳税凭证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抵缴应纳税款。
上述地方税费征收税(费)率若遇政策变化,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代征地方税费涉及有关征收税(费)率的政策由地税机关负责解释。
三、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