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8 晋国税征发〔1998〕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式样
(一)“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为锯齿剪贴式,一式五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又是统计核算的资料)、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提货联,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蓝色,第四联绿色,第五联红色。该票在发票联和存根联下方增印四个锯齿状的金额数字矩阵,每个矩阵印有1--9的数字,代表填开金额,并在发票联上套印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章和防伪团花(见票样)。
(二)“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装订顺序分别为记帐联、发票联、存根联、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提货联。
(三)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企业,可按手工发票的式样(不带锯齿和防伪团花)单独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二、发票使用
(一)使用方法
“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方法详见晋国税征发(1998)52号文件。
(二)执行时间
“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从1999年1月1日起使用。
三、“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监印,逐级发放,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发售和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具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将粮食销售给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监印的“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二)免征
增值税的粮食企业调拨粮食或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免税粮食时,亦一律使用省国税局监印的“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免征
增值税的企业)将粮食销售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七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为避免一票多用、重复使用,山西省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山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原则上一车一票,若同一批货物、同一时间多部车辆运输的可开具一张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运输车辆牌号及数量。
(五)其它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