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核定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年12月20日 娄地税发[2013]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 ( 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第五条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公平税负,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有关规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及窗口临时开票个人所得税附征(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按照行业或规模大小划定征收方式。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营业收入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营业收入×核定征收率
(二)不能正确核算(查实)营业收入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在窗口开票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按发票金额附征。(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发票金额×附征率
五、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
适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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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征(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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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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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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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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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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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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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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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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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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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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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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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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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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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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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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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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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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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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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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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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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洗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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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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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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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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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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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吧、高尔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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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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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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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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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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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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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娄底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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