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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21                                            湘国税函〔200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7]492号规定,全文废止
随着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近来陆续接到各地有关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了规范发票管理,适应实际征管工作需要,经研究,现就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票面左上角的10位发票代码仍按《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01年2月1日起,批印的发票字轨号码由原7位改为8位数字组成。省局批印的发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按年内批印先后顺序,由省局统一编号;各地印刷的发票,发票字轨号码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以市、州为单位按年内发票批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各市、州年内批印的发票字轨号码不得重号。

三、发票的版面印色、防伪措施、票面内容、规格、字线要求等印制管理,应全省统一,必须按照《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样本中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湘国税局函〔1996〕141号执行,未报经省局审批同意,各地不得更改。

四、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普通发票印刷质量关,凡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准出厂发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