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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1 晋地税所字〔1997〕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在本会入股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自1997年1月1日起恢复按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17号文件同时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