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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严格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严格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6.06                                                      晋国税征发〔1995〕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加发到税务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务人员征税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按期纳税,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严格加收税收滞纳金的规定(试行)


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规范征税人员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按期纳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

(一)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按如下权限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1、当月缓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2、当月缓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当月缓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为简化手续,当月缓缴税款在1万元以下且缓缴期在一个月以内的,由税务所审批。

对属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缓缴税款,在未批准前,可暂按县级税务机关初审意见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不予批准,即按规定征税,并加收滞纳金。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笔税款只能批准缓缴一次,批准缓缴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对于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查实后,除限期纠正外,给予以下处理:一次者,批评教育,提出警告,二次者,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次或三次以上者,在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于隐瞒不报的,二经查实,将追究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对征管人员一年内擅自不加收、少收纳税人滞纳金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不加收、少收纳税人滞纳金一次者,除限期补征外,按滞纳金金额给予以下处理:滞纳金在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由主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滞纳金在一千元至二万元(含一万元)的,扣发二个月的税务征收津贴;滞纳金在一万元以上的,公开作检查,并扣发三个月的税务征收津贴。

(二)擅自不加收、少收纳税人滞纳金二次者,除限期补征和通报批评外,按滞纳金金额给予以下处理:滞纳金在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扣发一个月的税务征收津贴,滞纳金在一千元至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扣发三个月的税务征收津贴;滞纳金在一万元以上的,扣发六个月的税务征收津贴。

(三)擅自不加收、少收纳税人滞纳金三次以上者,除限期补征外,按滞纳金金额多少,追究当事人、当事人所在税务所和税务局领导的责任。当事人,是助征员的可扣发全年的税务征收津贴或予以辞退;对正式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所长、副所长可扣发六个月的税务征收津贴或免除职务;对局长、主管局长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报批评,并扣发六个月税务征收津贴。

(四)税务所发生不加收、少收滞纳金行为三次以上的,集体和单位主管领导当年不能评为先进。税务人员一年内有一次不加收、少收滞纳金行为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五)由于税务机关领导的责任造成不加收、少收或免收滞纳金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明确几个问题

(一)对纳税人滞纳的税款和加收的滞纳金,确因资金紧张,按期缴纳有困难的,可先缴滞纳金,后缴税款。滞纳金可按月缴纳。

(二)在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当事人因偷税或计算错误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退税时,要一并追征滞纳金。

(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不再加收滞纳金。

四、建立滞纳金管理考核制度

(一)建立加收滞纳金的登记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纳或解缴的滞纳金,税务所应以所登记“应征工商税收明细帐”,专管人员以此登记“待征款项明细帐”(在待征款项明细帐横栏增加“滞纳金”栏目)。税务机关要如实登记、如实反映、如实上报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少报或隐瞒。

(二)严格加收滞纳金的目标责任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加收滞纳金工作作为单项考核指标,列入全年责任制进行考核。

(三)严格加收滞纳金工作的检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收滞纳金工作情况作为对基层征管工作质量、管理水平、干部队伍建设等专项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来抓,一级抓一级,一级检查一级。在征期结束后,税务所要对征管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其对未按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加收了滞纳金;县局对税务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地市税务局要随时检查本地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省局也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加收滞纳金工作进行抽查或检查。

五、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率先垂范。做到不徇私情,不照顾关系,不以权谋私;不为滞纳税款的纳税人不缴、少缴滞纳金行为说情;不做违反税法规定,擅自决定对欠税的纳税人不加收、少收滞纳金的事;不包庇、坦护税务人员违反税法的失职行为。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