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年4月23日 漯政[2010]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8年1月19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2008年,为了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市场供求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其中第13条对征收房地产交易环节的
契税提出了意见。根据经济回升向好的新形势和国家有关
契税政策规定,现就调整我市房地产交易环节
契税征收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废止 《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第13条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
契税的有关意见。
2、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3号
)有关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
契税税率暂按1%执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
契税优惠政策。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3.本通知自下发之目起实施。